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,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,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,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、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、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。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、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。
上一篇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、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[2016]115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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